已婚裝修男工在酒吧邂逅十七歲少女後,向對方索取電話號碼各自離開,惟兩小時後男工致電少女即時再相聚,凌晨時分雙方疑在被告的私家車後座發生性行為,少女其後報稱被強姦,被捕男工昨解往荃灣法院提訊,控以一項強姦罪暫毋須答辯。法庭將案押後下月七日轉往屯門法院再訊,期間待控方諮詢法律意見,被告則准以現金五萬元保釋外出,但不得離開香港。
身形瘦削、染有一頭金髮被告李志成(廿七歲),被控今年四月廿一日,在屯門海濱花園入口碼頭處的車上強姦女事主X(十七歲)。十多名被告親友昨到庭旁聽,各人表現擔憂。
酒吧邂逅 兩小時後再聚
控方反對被告保釋,指事發時被告在酒吧認識X後,即向她索取電話號碼,二人分開兩小時後,被告約於凌晨一時半即致電約X再聚,X應約後疑遭被告強姦並報警,X事後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。
惟辯方申請保釋時則指有關性行為是在X同意下進行,指X當時自願坐上被告座駕,二人在前座先作出親密行為後,再一同移往後座性交,期間被告無使用武力,醫生報告亦顯示X無受傷。
辯方續指,被告無刑事紀錄,已婚及有穩定工作,月入約一萬四千元,加上警方已完成案件調查,被告亦承諾不會干擾證人;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保釋。
案件編號:TWCC 1193/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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