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家長勒索教師,還是教師賄賂家長?屯門區香港路德會增城兆霖學校一名教師日前報案,聲稱遭一名家長勒索。不過,被指恐嚇的家長指事件另有版本,她指控教師多番體罰其子,事後她欲報警求助,教師卻表示已經知錯,更提議給予家長 5,000元作「掩口費」,「咁我係收咗筆錢,冇諗過佢會調返轉屈我恐嚇勒索」。記者:夏志禮、麥志榮

警方發言人指,本周日( 6月 6日)晚上收到一名 58歲女子報案,指於屯門區內遭人勒索,事件交由屯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,翌日警方拘捕一名 32歲女子,懷疑與案件有關,現已保釋外出,本月底須返回警署報到。據了解,報案女子為香港路德會增城兆霖學校一名姓李女教師,表示遭一名家長勒索。

校方設委員會調查 放大圖片
增城兆霖學校 05年才開辦課程,圖為學生上課外活動。互聯網

增城兆霖學校 05年才開辦課程,圖為學生上課外活動。互聯網

校長陳好得及副校長何燕採指,由於案件已交由警方處理,不便透露詳情,李主任此前兩天告了病假。他們強調學校立場中立,「其實教師都係苦主」。何燕採補充指, 6月 4日收到家長來電,指兒子遭姓李主任體罰,他們立即成立委員會調查,並邀請家長及主任三方共同商議,惟家長拒絕,要求與教師私下解決事件。委員會至昨日仍未得出調查結果,但校方決定日後不再安排李主任任教該名學生,以免發生衝突。本報 6月 7日中午曾聯絡該名被指勒索的單親綜援受助人陳女士,她指事件另有版本,「係個先生打我個仔先,家反而話我恐嚇勒索佢」。陳女士長子上學期由李主任教授英文,卻多次被李體罰,例如用手或書本拍打其頭及手部、用手指篤頭等, 5月 31日及 6月 1日李再次施以體罰,事後致電陳女士解釋。

教育局接家長投訴

陳女士說:「我同佢講話要報警同搵傳媒,佢話佢好驚,話自己仲有兩年就退休,叫我原諒佢唔好報警,初頭話送啲禮券畀我,我唔要,佢就話畀 5,000蚊我,當係畀阿仔嘅生日禮物。」她一時貪心,告訴李主任銀行戶口號碼,翌日發現多了 5,000元,但其後感到後悔,試圖找李歸還整筆款項,「點知一直都搵佢唔到,到 6號打去教育局,佢話收到學校通知,話李主任去咗報案,話我恐嚇勒索」。陳女士多番強調無辜,她也會報案解決事件。本報昨日嘗試再聯絡陳女士,惟電話一直未能接通。教育局發言人表示已得悉有關事件,由於警方正調查事件,局方不便評論,但指局方一直有指引,不容許教師向學生施以體罰。

勒索賄賂羅生門示意圖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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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〉香港路德會增城兆霖學校任教英文的李主任,上課時多次拍打陳女士兒子

1〉香港路德會增城兆霖學校任教英文的李主任,上課時多次拍打陳女士兒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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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〉陳女士與李聯絡,指會報警,李表示知錯,並願意給 5,000元陳女士兒子買生日禮物

2〉陳女士與李聯絡,指會報警,李表示知錯,並願意給 5,000元陳女士兒子買生日禮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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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〉陳一時貪念,把銀行戶口號碼給李,翌日發現戶口多了 5,000元

3〉陳一時貪念,把銀行戶口號碼給李,翌日發現戶口多了 5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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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〉陳後來感到後悔,欲交還 5,000元予李,學校回覆指李已向警方報案,指陳恐嚇勒索<br/>資料來源:陳女士

4〉陳後來感到後悔,欲交還 5,000元予李,學校回覆指李已向警方報案,指陳恐嚇勒索資料來源:陳女士

懷疑子女遭體罰應即驗傷

【本報訊】對於有教師被投訴施行體罰,香港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張民炳直指老師做法不恰當,有違教育精神,「始終係成年人,而且有一定人生經驗,期望老師會把持得住」。遇到頑劣、刻意挑釁的學生,他建議教師要「沉住氣」,選擇課室以外的地方,單對單處理學生問題。

「唔好喺課室解決」

《教育條例》第 279A章 58條列明:「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。」法例通過近 20年,張民炳不排除仍有教師向學生施行輕微體罰,「拍吓佢哋,輕手摑吓都唔出奇」。他承認少數學生屬頑劣分子,喜歡挑戰權威,令教師怒不可遏,但教師始終是成年人,又有一定人生經驗,期望他們會把持得住。面對刻意挑釁的學生,張民炳指教師一定要保持冷靜,「千祈唔好喺課室解決,否則同學會幫同學,只會令學生越玩越得戚」。他建議教師選擇課室以外的地方,單對單與刻意挑釁的學生會面。張民炳補充,若家長懷疑子女遭老師體罰,第一時間應帶他們驗傷;向校方投訴時,態度要客觀、合作,「唔好一開始就以為個仔啱晒」。校方則要秉公辦理,除當事人外,還要向班上同學問話,將所有口供與學生平日的表現一併考慮處理。

刑事糾紛不可私下和解

【本報訊】法律界人士指出,對於私人糾紛,以金錢賠償作為和解的方式並不違法,但糾紛不能涉及犯罪行為或公職人員的錯失,而過程不可有恫嚇成份及其他附加條件,賠償金額亦必須合理,否則便可能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,甚至勒索罪。

不可禁報警

大律師陸偉雄表示,勒索罪主要有兩個元素,一是提出不當要求,二是使用恫嚇方式。以市民最常遇到的交通意外和解為例,在一些輕微的碰撞意外中,如果不涉及違例駕駛,雙方司機可自行協議賠償了事。但事主索取的賠償金額必須相等於汽車維修費,如果事主開天索價,言談又令人覺得受恐嚇,便有可能構成勒索。他又表示,朋友間言語不合打架,或情侶間「耍花槍」,若不涉及刑事傷人,也可以私下和解,事主可以賠償一筆湯藥費給朋友,或送一份禮物給情人作補償,但金額不能過高,禮物亦不能太貴重,事主更絕不能附帶要求朋友或情人不可報警,否則便可能妨礙司法公正。律師梁永鏗表示,最重要是先界定清楚糾紛屬刑事或民事,所有涉及刑事的糾紛都不可私下和解。根據法例,家長及教師體罰子女及學生,可以構成刑事罪行。


香港路德會增城兆霖學校日前爆出教師遭家長勒索案,但家長卻指事件另有內情。孔慶初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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