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婦人邂逅有婦之夫後,半年內兩度為情夫懷孕,始知情夫僅把她當作性伴侶。她盛怒下以丈夫名義向情夫連發恐嚇短訊,勒索 30萬元賠償,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勒索罪。法官杜麗冰昨判刑時斥情夫自知不能負責任,仍拒避孕,直至被告再度懷孕便提分手,並拒付墮胎費,行為殘忍及不負責任,認為被告亦是受害人,故輕判她監禁 16個月,緩刑兩年。 記者:陳曉薇

法官昨以「悲劇」形容此案。她引述報告指,被告來港定居後力爭上游,眼見丈夫以綜援金打麻雀及飲酒,她便身先士卒,外出找來傳銷工作,後晉升為主管,去讀夜校英文班再進修,始邂逅 49歲裝修公司東主 X先生。法官稱,被告再度懷孕後遭所愛的人拋棄,令她陷入絕望境地。 X受法例保護不被公開姓名,可以如常生活,反觀被告姓名已被公開,須繼續遭人白眼。

法庭認同被告是受害人

法庭認同被告也是受害人之一,幸而她獲丈夫及兩子體諒,協助她復康。案情指, 42歲被告黃雁英與 X均已婚,兩年前相戀。黃去年 7月發現再懷孕後,要求 X提供金錢援助,兩人為此反目。 X於 8月提出分手,停止給錢予黃。黃於去年 8月 22至 25日間,冒充丈夫向 X發出三至四個短訊,聲稱知妻再為 X懷孕,要脅 X付 30萬元賠償,否則找兄弟打 X及強姦 X的妻女。 X受驚將五萬元存入指定戶口,仍遭恐嚇,於是報警。

被告犯案情夫應有責任

辯方求情指,被告因與丈夫已失戀愛感覺,才會在戀上 X後,不顧一切兩度為 X懷孕。 X在她首度懷孕後曾連續兩個月給她 6,000元作生活費,以求維持婚外情關係,後知她再懷孕便反目,並提分手,故被告犯案, X亦應負部份責任。案件編號: DCCC392/10


黃雁英昨獲輕判監 16個月,緩刑兩年。黃賢創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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