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官判刑時指出,原名吳志強( 48歲)的吳鎮宇獲改控較輕的罪名實屬幸運。吳是知名演員及公眾人士,其一舉一動都受到關注,考慮案件緣於言語之間的誤會,吳因一時衝動而犯案,故判罰款。
吳妻揀餅與事主爭執 放大圖片
吳鎮宇妻子(右二)案發後需送院檢驗。
案情透露,從事地產經紀的事主明智康( 29歲),今年元旦日帶同妻子到九龍城福佬村道 15號 Ceres Boulangerie et Patisserie買西餅,吳妻當時也在店內選購,吳鎮宇則在店外等候。事主並不認識吳妻,雙方因選餅問題發生爭執。事主夫婦準備離開時,吳衝進店內向事主推了一下,繼而拳打事主頭顱一次,令事主左耳及脖子受傷。警方接報到場,將吳拘捕。吳接受警誡時保持緘默。據了解,吳妻事發時獨自在餅店,她不斷揀選西餅,並未有購買。店內其後有一名年約 60歲的清潔女工掃地,吳妻認為不合衞生,找來店員理論,引發事主與妻看不過眼與吳妻理論。事主更指吳妻:「你頭先都揀嚟揀去,都好唔衞生」。吳妻與對方爭執,聲稱遭人粗言穢語辱罵。吳鎮宇在事主打算離開時進入店內,吳妻指會報警,要求吳制止事主夫婦離開。
吳有兩次非暴力案底
吳鎮宇過往有兩個不相同非暴力案底。辯方指吳為著名演員,原在內地拍戲,昨日回港應訊。案發時吳妻受到粗言穢語辱罵,而保護妻子是男人的天職,吳因保護妻子而犯案實屬情有可原,望法庭能輕判。任職地產經紀的事主,事發後告了 7天病假,他指每天可得佣金 1,000元,故要求吳鎮宇賠償 6,000元至 10,000元。不過,辯方僅同意賠償「湯藥費」,最後法庭亦不作頒令。吳鎮宇憑《爆裂刑警》奪香港電影評論學會最佳男演員, 00年再憑《鎗火》奪得台灣金馬獎最佳男主角。案件編號: KCCC636/10
傷人若罪成必須入獄
【本報訊】吳鎮宇涉傷人案提前審理,吸引半百記者到庭採訪。吳穿上黑色西裝、戴黑眼鏡,一派斯文打扮,於下午 2時 20分開庭前 10分鐘抵達法院。他在庭上答辯時,未待繙譯主任宣讀控罪詳情時,已急不及待說「我認罪」。
未回答會否道歉
獲輕判罰款的吳鎮宇,離開法庭時神情輕鬆,但對記者問及會否向事主道歉等問題,吳一律未有回答。吳由警察開路下登上七人車離開,返回西貢住所。吳鎮宇原否認傷人罪名,案件由 4月 1日改期至 19日開審,最後獲律政司改控較輕的罪名。大律師陸偉雄指出,由於傷人罪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列的「例外罪行」,即不准判緩刑。此外,被控襲警、管有攻擊性武器、搶劫及管有違禁武器罪的被告都不准判緩刑。律政司發言人表示,從現場閉路電視客觀地看到事件,認為改控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」恰當,亦能反映吳鎮宇的刑責。
金馬影帝吳鎮宇承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,被判罰款一萬元。葉君海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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