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女人穿緊身牛仔褲,是不可能被強姦。」澳洲悉尼法院一個陪審團,前日(周五)竟以這個理由,認定男被告必須得到女受害人配合,才能脫去她的緊身牛仔褲,因此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,無罪釋放。

指需女方配合下除褲

案發在 2008年 4月, 24歲女受害人聲稱, 23歲被告岡薩雷斯( Nicholas Gonzalez)剛與女友分手,受害人約他外出飲酒予以安慰,然後跟他回家聽音樂,再上房看他打鼓。但入房後,卻被他按在床上,扯掉其緊身牛仔褲後強暴。岡薩雷斯在庭上辯稱,他是得到女方同意下與她性交。辯方律師指,除非女方協助和配合,否則男方難以脫掉其緊身牛仔褲,但受害人說她身材瘦削,僅重 42公斤( 92.5磅),要脫去一點也不難。雙方都言之成理,最後有陪審員遞了一張紙條給法官,要法官代問究竟「被告是如何脫去受害人的牛仔褲?」又說「我不相信這種牛仔褲可在沒女方配合下除去」。結果陪審團裁定岡薩雷斯強姦罪名不成立,無罪釋放。澳洲反性侵犯組織不滿法庭裁決,指女性的衣着不應成為強姦案的爭論點,「任何衣服都可強行脫去」。同類判例以往也出現過,前年南韓首爾法院就以穿緊身牛仔褲的女人不可能被強姦為由,推翻一名男子強姦罪成、判囚七年的裁決。前年意大利一名非禮罪成的男子以這判例提出上訴,但最高法院裁定「穿牛仔褲不能跟貞操帶相比」,維持原判。英國《每日郵報》


澳洲陪審團以女人穿緊身牛仔褲不可能被姦為由,判男被告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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